法律程序中代理人的身分的證明
第40條
凡有任何法律程序為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而該罪行涉及獲委任為船隻擁有人的代理人的人,如有由該擁有人及獲如此委任的人所簽署的委任通知書,在該法律程序中向法庭或裁判官出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庭或裁判官須接納該通知書,作為該人在該罪行發生時屬該擁有人的代理人的證據。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0條
法律程序中代理人的身分的證明
凡有任何法律程序為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而該罪行涉及獲委任為船隻擁有人的代理人的人,如有由該擁有人及獲如此委任的人所簽署的委任通知書,在該法律程序中向法庭或裁判官出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庭或裁判官須接納該通知書,作為該人在該罪行發生時屬該擁有人的代理人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