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1條

妨礙

第41條

(1) 任何人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即屬犯罪。 (2) 船隻的擁有人、該擁有人的代理人或船長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任何其他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執法及相關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