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船隻的擁有人、該擁有人的代理人或船長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船隻的擁有人、該擁有人的代理人或船長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