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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指示根據本條例向某人發出,即使該指示尚未根據第(2)款獲確認,該人仍須 —— (a) 立即遵從該指示;或 (b) 在該指示內有指明遵從時限的情況下,在該指明時限內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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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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