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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第(4)款而言,如船隻並無船長,或無法探知上述船長,則有關指示可發給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代理人,或發出該指示的人覺得是當時控制該船隻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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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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