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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第6條

船長就 —— (a) 其船隻; (b) 其船隻上的人; (c) 其船隻上的貨物;或 (d) 任何其他人或財產, 所應負的責任,均不會因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指示而減輕或在任何方面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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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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