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視作已證明自己對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有合理辯解 —— (a) 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該人有上述合理辯解的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情況相反。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視作已證明自己對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有合理辯解 —— (a) 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該人有上述合理辯解的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情況相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