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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4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4條

授權人員

第44條

處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以施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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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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