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人員
第44條
處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以施行本條例。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4條
授權人員
處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以施行本條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