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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如在作出某作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時,真誠地相信該作為或不作為是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規定或授權的,則該人員無須就該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個人民事法律責任或對任何民事申索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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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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