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警務處處長或處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某一場所、車輛或船隻為測試中心。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警務處處長或處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某一場所、車輛或船隻為測試中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