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藉更改構成訂明限度的酒精比例,修訂第2(1)條中訂明限度的定義。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藉更改構成訂明限度的酒精比例,修訂第2(1)條中訂明限度的定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