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第1級、第2級或第3級
第49條
(1)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藉更改構成第6(7)條(a)、(b)或(c)段所指的第1級、第2級或第3級級別的酒精比例,修訂該條。 (2) 第(1)款所指的公告,在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述及的期限(可根據該條例第34(3)或(4)條延展)屆滿後方可實施。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9條
修訂第1級、第2級或第3級
(1)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藉更改構成第6(7)條(a)、(b)或(c)段所指的第1級、第2級或第3級級別的酒精比例,修訂該條。 (2) 第(1)款所指的公告,在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述及的期限(可根據該條例第34(3)或(4)條延展)屆滿後方可實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