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第(1)款中 —— (a) 其目的是透過避免和減輕該病人在身體、心理、社交或心靈上所蒙受的痛苦或困擾,改善該病人的生活質素;及 (b) 提供該項治療或支援的方法,是適時評估和減輕上述痛苦或困擾; 基本照顧 (basic care)指向病人提供並對維持該病人舒適屬必要的、不屬醫療性質的一般照顧。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在第(1)款中 —— (a) 其目的是透過避免和減輕該病人在身體、心理、社交或心靈上所蒙受的痛苦或困擾,改善該病人的生活質素;及 (b) 提供該項治療或支援的方法,是適時評估和減輕上述痛苦或困擾; 基本照顧 (basic care)指向病人提供並對維持該病人舒適屬必要的、不屬醫療性質的一般照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