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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 —— (a) 出於以下意圖 —— (i) 某作為會誤導屬某第三者的醫治者的另一人,使其不遵從該第三者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某項指令;或 (ii) 某作為會誤導另一人,使其不遵從為某第三者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及 (b) 出於以下意圖 —— (i) 延長該第三者所蒙受的痛苦;或 (ii) 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利益, 而作出該作為,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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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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