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誤導另一人遵從預作決定文書等的罪行
第51條
(1) 任何人如出於以下意圖而作出某作為,或在罔顧某作為是否會有以下後果的情況下作出該作為,即屬犯罪 —— (a) 該作為會誤導屬某第三者的醫治者的另一人,使其遵從某份屬(或看來是)該第三者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文書中的某項指令;或 (b) 該作為會誤導另一人,使其遵從某份屬(或看來是)為某第三者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文書。 (2) 任何人如 —— (a) 出於以下意圖 —— (i) 某作為會誤導屬某第三者的醫治者的另一人,使其遵從某份屬(或看來是)該第三者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文書中的某項指令;或 (ii) 某作為會誤導另一人,使其遵從某份屬(或看來是)為某第三者簽發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文書;及 (b) 出於以下意圖 —— (i) 危害該第三者的健康;或 (ii) 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利益, 而作出該作為,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4)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