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4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