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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2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2條

第50(1)及51(1)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第52條

(1) 凡某人如第50(1)或51(1)條所描述般罔顧後果而作出某作為,因而被控犯該條所訂罪行,如該人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人對作出該作為有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 (2)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作已確立需要就上述免責辯護而確立的某事宜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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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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