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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3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3條

裁定犯控罪以外的罪行

第53條

(1) 在第50(2)條所訂罪行的控罪的審訊中,如被控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該被控人經證明犯第50(1)條所訂罪行,則該被控人須被裁定犯該第50(1)條所訂罪行,並可據此受處罰。 (2) 在第51(2)條所訂罪行的控罪的審訊中,如被控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該被控人經證明犯第51(1)條所訂罪行,則該被控人須被裁定犯該第51(1)條所訂罪行,並可據此受處罰。 (3) 凡有任何其他法律授權法庭裁定某人犯其控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本條並不阻止法庭引用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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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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