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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第51(2)條所訂罪行的控罪的審訊中,如被控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該被控人經證明犯第51(1)條所訂罪行,則該被控人須被裁定犯該第51(1)條所訂罪行,並可據此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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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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