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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4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54條

第49(1)及50(1)及(2)條所訂罪行的檢控期限

第54條

就第49(1)或50(1)或(2)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只可在自檢控官發現或知悉該罪行的日期之後的1年結束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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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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