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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保險單均不因依據本條例不對有關受保人施以任何維持生命治療,而被廢止、變成無效或在其他方面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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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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