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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在以下情況下,有關被告人須視作已證明第(1)款所指明的某事宜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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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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