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7-31 修訂
局長根據第(1)款作出指定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關於該項指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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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