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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1條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如在訂立某份原有指示時,就該份指示而言,第9、10、11及12條(有關條文)列出的所有條件均獲符合,則就第8條而言,該份指示須視為訂立,猶如有關條文及附表2在當時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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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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