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規管當局可發出實務守則,就以下事宜提供實務指示 —— (a) 如該當局是專員 —— (i) 受專員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及 (ii)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3類責任;或 (b) 如該當局是指定當局——受該當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任何規管當局可發出實務守則,就以下事宜提供實務指示 —— (a) 如該當局是專員 —— (i) 受專員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及 (ii) 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3類責任;或 (b) 如該當局是指定當局——受該當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