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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電腦系統 —— (a) 是可由某規管當局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的;及 (b) 對該營運者所營運的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屬必要, 則不論該營運者是否對該電腦系統具控制權,為施行本條例,該當局可藉着向該營運者發出書面通知,指定該電腦系統為該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確定關鍵基礎設施以及指定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及關鍵電腦系統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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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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