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指的指定,在作出該項指定的規管當局撤銷它之前,一直有效。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指定,在作出該項指定的規管當局撤銷它之前,一直有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