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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指定,在作出該項指定的規管當局撤銷它之前,一直有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確定關鍵基礎設施以及指定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及關鍵電腦系統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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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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