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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如該機構在有關罪行發生時是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60,000;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30,000;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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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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