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如該機構在有關罪行發生時是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60,000;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 —— (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30,000;或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