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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所營運的關鍵基礎設施有營運者變更,則該營運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該項變更發生當日後的1個月內)以根據第10條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就該項變更向規管該營運者的規管當局作出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架構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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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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