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所營運的關鍵基礎設施有營運者變更,則該營運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該項變更發生當日後的1個月內)以根據第10條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就該項變更向規管該營運者的規管當局作出通知。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如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所營運的關鍵基礎設施有營運者變更,則該營運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該項變更發生當日後的1個月內)以根據第10條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就該項變更向規管該營運者的規管當局作出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