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犯第(7)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3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8條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犯第(7)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3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