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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8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8條

第8條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犯第(7)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3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關於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架構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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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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