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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有關事件是 —— (a) 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的設計、配置、安全或運作,發生重大變化; (b) 該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被移除; (c) 某電腦系統(不論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是否對該電腦系統具控制權)被加入該基礎設施,而該系統 —— (i) 是可由該營運者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的;及 (ii) 對該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屬必要;及 (d) 某電腦系統(不論該營運者是否對該電腦系統具控制權) —— (i) 是該基礎設施的現有電腦系統;及 (ii) 是可由該營運者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的, 而該系統有所變化,使它對該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變得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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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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