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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2)(a)款而言,在不局限“重大”的涵義的原則下,任何變化如符合以下描述,即屬該款所描述的重大變化 —— (a) 該項變化影響 —— (i) 有關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或 (ii) 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應對該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威脅或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的能力;或 (b) 該項變化導致任何為遵從根據第16條所施加的要求而就該系統提供的資料,不再在某要項上屬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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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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