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有關規管當局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 (a) 就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所有關鍵電腦系統(或該項通知所指明的該等系統的任何部分),進行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及 (b) 在該項通知所指明的時限內,向該當局提交該項評估的報告。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5條
有關規管當局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 (a) 就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的所有關鍵電腦系統(或該項通知所指明的該等系統的任何部分),進行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及 (b) 在該項通知所指明的時限內,向該當局提交該項評估的報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