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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8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8條

第8條

就本條而言,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可在不抵觸第(9)款的情況下,安排某審核員進行電腦系統安全審核,而不論該審核員是否屬該營運者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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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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