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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0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為免生疑問,某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根據第(4)或(6)款須安排進行的電腦系統安全審核,並不視為就第(1)款而言的電腦系統安全審核,但如有關規管當局在根據第(4)或(6)款所給予的通知中另有指明則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預防威脅及事故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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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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