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腦系統安全演習的責任
第26條
(1) 專員可進行演習(不論如何描述),以測試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應對關鍵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上的準備狀態(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2) 為施行第(1)款,專員可在給予合理的書面通知後,要求某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參與電腦系統安全演習。 (3)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所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4)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