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犯第(3)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事故通報及應對的責任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