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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某應急計劃在提交後有修改,則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在該項修改作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向專員提交有關經修改的計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事故通報及應對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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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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