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應急計劃在提交後有修改,則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在該項修改作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向專員提交有關經修改的計劃。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如某應急計劃在提交後有修改,則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在該項修改作出當日後的1個月內,向專員提交有關經修改的計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