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通知 —— (a) 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指明時限內)作出;及 (b) 須 —— (i) 以根據第10條指明的格式及方式(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或 (ii) (儘管並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載有關於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的性質的資料,並識別有關關鍵電腦系統。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有關通知 —— (a) 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而無論如何須在指明時限內)作出;及 (b) 須 —— (i) 以根據第10條指明的格式及方式(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或 (ii) (儘管並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載有關於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的性質的資料,並識別有關關鍵電腦系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