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關通知並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則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其後在指明時限內,以指明格式及方式,將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的書面紀錄,提交予專員。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如有關通知並非以指明格式及方式作出,則有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須其後在指明時限內,以指明格式及方式,將有關電腦系統安全事故的書面紀錄,提交予專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