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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3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3條

釋義

第33條

在本分部中 —— 被調查系統 (investigated system)定義如下:凡某被調查的威脅或事故,是就某關鍵電腦系統發生的,則就有關電腦系統安全調查而言,該關鍵電腦系統即屬被調查系統; 被調查的威脅或事故 (investigated threat or incident)就某項電腦系統安全調查而言,指屬該項調查的對象的電腦系統安全威脅或電腦系統安全事故; 被調查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investigated CI operator)就某項電腦系統安全調查而言,指屬該項調查的對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電腦系統安全調查 (computer-system security investigation)指根據第34條進行的調查,並包括根據該條作出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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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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