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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或2分部施加的要求;或 (b) 根據第37或38條手令施加的要求; 第37或38條手令 (section 37 or 38 warrant)指根據第37或38條發出的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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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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