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第5部第1及2分部的罪行
第42條
(1) 任何機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即屬犯罪。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3)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4)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或2分部施加的要求;或 (b) 根據第37或38條手令施加的要求; 第37或38條手令 (section 37 or 38 warrant)指根據第37或38條發出的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