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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2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2條

關乎第5部第1及2分部的罪行

第42條

(1) 任何機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即屬犯罪。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3)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4)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或2分部施加的要求;或 (b) 根據第37或38條手令施加的要求; 第37或38條手令 (section 37 or 38 warrant)指根據第37或38條發出的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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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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