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指明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