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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某規管當局如合理地懷疑有以下情況,則第(2)款適用 —— (a) 如該當局是專員——任何本條例所訂罪行已發生或正發生;或 (b) 如該當局是指定當局——任何以下罪行已發生或正發生 —— (i) 因沒有遵從該當局所給予的指示而犯的第7條所訂罪行; (ii) 因沒有遵從該當局所施加的要求而犯的第18條所訂罪行; (iii) 因該當局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沒有履行第1類責任或第2類責任而犯的第4部第1或2分部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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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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