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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任何文件為遵從根據第(2)款所施加的要求而交出,則有關獲授權人員可為進行有關調查,檢查、複製和接管該文件,以及摘錄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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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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