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第43條的罪行
第45條
(1) 任何機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某項根據第43條所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根據第43條所施加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3)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5條
關乎第43條的罪行
(1) 任何機構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某項根據第43條所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 (2) 就第(1)款而言,任何機構不得以遵從某項根據第43條所施加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機構入罪為理由,作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的辯解。 (3) 任何機構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