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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指明的作為只可在自有關手令的日期起計的以下限期內的任何時間作出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7日;或 (b) 如該手令有指明較長的限期——該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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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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