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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任何以下決定,就任何機構作出,而該機構因該項決定而感到受屈,則該機構可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 (a) 根據第7條給予指示的決定; (b) 根據第12條作出指定的決定; (c) 根據第13條作出指定的決定; (d) 根據第24(5)條施加要求的決定; (e) 根據第25(4)或(6)條施加要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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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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