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某機構如根據第(1)款而就某項決定提出上訴,則為該項上訴委出的上訴委員會就該項上訴作出裁定之前,該機構可隨時向該委員會申請暫緩執行該項決定。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 第4條
某機構如根據第(1)款而就某項決定提出上訴,則為該項上訴委出的上訴委員會就該項上訴作出裁定之前,該機構可隨時向該委員會申請暫緩執行該項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